半年前,我买了一部新车,但没有及时参保交通意外强制保险。凑巧,期间因交通事故将李某撞成五级伤残,造成各项损失计12万元。事后,交警部门认定我与李某负同等责任。按理,应各自负担一半损失。可是,近日法院却判决,让我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,剩下的1万元,才由我与李某各承担二分之一,即让我承担了11.5万元。这是为什么? 赵菲
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,因为就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,你已经具备了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。
首先,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是违法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,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,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。其次,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。这里所指的损害后果,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,而是针对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而言。本案也正是由于你的未参保行为,使李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机会。再次,你具有主观上的故意。即明知自己应当参保交强险而不及时参保,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他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听之任之。第四,你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正是因为你没有参保交强险,才造成李某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。